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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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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权体系主要由两种机构组成 :
- 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的机构,包括人权议会(即人权委员会的前身)
- 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建立的机构,称为条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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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章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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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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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人权问题的首席代表,直接隶属于秘书长,其职责是将人权概念和人权标准纳入到联合国的整体工作。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1993年正式成立,现任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一职的是加拿大人路易丝·阿尔布尔夫人,任期自2004年7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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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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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条约为工作依据。作为这个领域的权威,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致力于开展国际人权运动,并且是人权危机受害者的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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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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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设7个人权条约机构,这些委员会由独立的专家组成,负责监测国际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
- 人权委员会(HRC)
人权委员会监测《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的执行情况。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监测《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的执行情况。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的执行情况。
- 禁止酷刑委员会
(CAT)
禁止酷刑委员会监测《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的执行情况。
- 儿童权利委员会(CRC)
儿童权利委员会监测《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 迁徙工人委员会
(CMW)
迁徙工人委员会监测《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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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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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通过三种程序向人权条约机构投诉违反人权条约规定的行为:
备注:不是所有的委员会都有受理投诉的权利。
个人有权利针对其因公约所载任何权利遭受侵害而提出投诉,这显示了人权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真正意义。
个人来文 链接
4个人权条约机构(人权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可接受个人投诉或通信。
谁能提出投诉?
任何个人因条约或盟约所载任何权利遭受该条约或盟约缔约国侵害的,可以向相关委员会投诉,前提是该缔约国承认该委员会有受理投诉的权限。投诉也可以由受害者的第三方提出,只需该个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或者该个人没有能力出具该授权书的证明即可。
国家之间的投诉 链接
几个人权条约具有允许条约缔约国向相关条约机构针对其条约所载任何权利遭受另一个缔约国侵害而提出投诉的规定。
备注:这些诉讼程序从未被使用过。
审查 链接
在掌握了确凿的线索可以指证缔约国有严重地或有组织性地违反条约条款的情况下,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可以自主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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