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厄瓜多尔成为第二十个缔约国的一个月后,也就是在2008年5月3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生效。
这一公约的生效标志着残疾儿童不再作为人们眼中的救济的对象,并去考虑他们的“特殊需要”,这一点在《儿童权利公约》第23条被提及,从此残疾儿童将成为权利的主体。
作者:卡麦尔 费拉里教授,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副主席根据阿拉伯人权宪章第49(b)条之规定,它已于2008年1月24日开始生效。宪章明确规定:"本宪章将于向阿拉伯政府团秘书处提交第7个批准文件之日后两个月开始生效。"上述宪章为阿尔及利亚、巴林、约旦、巴勒斯坦占领区、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以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七个国家的政府正式批准。2008年1月30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官员办事处就阿拉伯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中某些条款与国际标准之间的不兼容性发表了声明。声明中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有关儿童死刑问题。首先,本文将试图阐述阿拉伯国家的死刑问题,以及造成这些国家和谐化进程滞缓的法律和文化困境。再者,作者将根据相关的国际标准,集中阐述儿童权利,以及儿童权利的保护和死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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